总会计师条例/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第十五条有效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