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