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