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