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一章 进出港和航行第四条有效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