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严重故障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该航空器继续飞行,并且通知其登记国;该航空器可否继续飞行,由航空器登记国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