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