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