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