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