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