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四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