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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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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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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