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四章 交易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一)水路货物运输;(二)港口业务;(三)船舶租赁;(四)船舶买卖;(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