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三章 会员第十三条有效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三)在场内进行交易;(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