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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