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三章 会员第十条有效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