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一)失去适航状态;(二)违反安全航行规定;(三)未缴付港口费用;(四)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