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外国籍船舶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当迅速向港务监督提出海损事故报告书,听候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