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