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