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