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十六条有效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