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四十一条有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