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