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二十条有效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