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