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