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第三十六条有效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