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