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