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第十三条有效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