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