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