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