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