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三条有效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