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二条有效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