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