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