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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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