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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有效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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