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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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