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