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