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