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