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