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已修改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一、假借他人名义者。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