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第五十条有效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