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第四十七条有效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